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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现就2016年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以农业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5%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

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5.环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1.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省农业科技企业。

2.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3.企业主营业务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对农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

4.企业组建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大专以上学历专职技术人员20人以上。

5.企业拥有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试验场所,上年度技术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6.企业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基础,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已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

二、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

(见附件1)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查。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基础上,对照申报条件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评价意见。

3.考察。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规模、设施状况、管理规范程度、环保达标情况等,并提供考察意见。

4.评审。各区、县(市)科技局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内容的评审意见。

5.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拟推荐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的,由区、县(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6.上报。各区、县(市)科技局将推荐认定的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科技研发中心上报市科委,并按要求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7.复审。由市科委对申请企业进行复审,必要时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形成复审意见。

8.认定。复审通过的,由市科委发文,同时抄报省科技厅,并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和“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牌匾。

三、申报材料与时间要求

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

2.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加盖财务章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管理制度

6)环保证明

7)科技创新活动证明(科技合作协议、获奖成果证明、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8)企业科技人员名册

9)近期企业面貌彩色照片(照片未经处理,限4张)

以上申报材料由企业填写并提供。《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一式5份,附件及证明材料装订成册1套,由区、县(市)科技局统一报送至市科委农社处,汇总表请提供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

3.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于20161125日前上报材料。市科委将于12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下达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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