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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首政知识产权导读:随着中国企业的实力增强,逐步进入日本市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日本四大知识产权(注册方法,实用新型法,设计法和商标法的设计方法)做了简单的介绍,结合设计的中国,两不同点的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日本的设计系统。
随着中国企业的实力增强,逐步进入日本市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日本四大知识产权(注册方法,实用新型法,设计法和商标法的设计方法)做了简单的介绍,结合设计的中国,两不同点的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日本的设计系统。
日本设计的设计可以用于工业产品的保护上的形状、外观和色彩的外观在视觉设计中的视觉设计。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这是目前设计的保护的权利,中国长期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期起很长一段时间。
历史
日本的第一次法规涉及设计在1888(明治21年)12月1日发表,并在1889(明治22年)实施的“条例”设计,在1899(明治32年)到“设计方法”,目前的外观设计方法已经改变了很多次。
一、许可证条件的设计
为取得日本设计权的授权,要求适用于日本特许经营部门,并符合实质审查的要求。这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规定,中国外观设计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程序是不同的,因为日本提交全部设计应用,将是一个实质性的审查,没有必要提出实质审查中的应用。此外,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提前审查申请,加快授权速度。
二、具体的实质条件如下:
1产业的可用性
也就是说,工业设计可以在设计中使用。也就是说,为了有工业的可用性,需要满足大规模生产的条件。例如,大规模生产的艺术和其他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的版权保护类别。
2新颖性
可以授权外观设计是不为公众所知之前,它的应用。已为其设计而闻名的设计,或出版物的外观,或在类似的情况下,将不会被授权。
3创新
也就是说,它是不容易创造。已知形状、外观、颜色或它们的组合,结构的变化或简单的数量单位的不断增加或减少,没有创造力。
4是不一样的或相似的设计作为早期应用程序设计的一部分
早期应用程序设计的一部分直接用于后应用程序的外观设计。由于外观设计的后应用,它不是一个新的设计。
5不是一个未被授权的对象。为满足下列原因,对非授权对象,不能授予设计权。
(1)违反治安和良好习惯
例如,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国旗或皇家标志,和设计的道德风化的伤害,不能得到授权。
(2)容易犯错误
对于易造成混淆与其他业务相关的产品,不能授予设计权。
(3)用于保证功能的函数的形状
例如,连接器端子的引脚形状,这是必要的,以确保其连接功能,不能被授权。
6是第一个应用
(1)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申请相同或相似设计的申请者。
(2)适用于同一天,一些不同的设计是相同或类似的申请人,专利局将发出一个命令,谈判更多的申请人,获得了设计权,只有通过咨询结束申请人。如果协议仍然难以达成协议,确定唯一的申请人,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设计权。
7一个应用程序仅限于一个设计
异常,对于设计完整的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个应用。
2外观设计安全系统
外观设计是授权的,原则上,将在设计公告中披露。但也有例外,如申请保密要求,可在一定期限内(三年内)不公开。
3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是以整体产品为对象的保护,但在1998日的日本设计方案被修改与局部功能的零件形状的设计,可以被授予当地的外观设计权。这样,第三方可以要求有权起诉,即使它不同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特征部分。
4显示屏设计保护
根据当年的2006修正案,对屏幕设计(例如,光盘再生操作录像机的预订屏幕设计,手机设计用图片选择的屏幕设计,打印机),在一定条件下,如所包含的产品的形状受到保护。
最后,中国和日本的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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