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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杭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杭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科技局、城西科 创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杭科高〔2015〕20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杭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行时间3个月以上(已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不能再申请众创空间)。

2.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3.自身设立有一支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

4.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6.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2.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3.杭州市众创空间活动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4.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受理时间及受理部门

1.受理时间:按材料填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本。企业申报截止11月30日,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大江东经发局报送截止12月5日。

2.受理部门: 申报项目材料一式6份,报杭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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