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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新专利法将于8月28日生效

今年2016年7月28日,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正案已通过,并将于8月28日生效。修改现有法律在一些不清楚的部分的澄清和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药品专利侵权例外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印度尼西亚和其他国家获得专利的合法销售药品;
专利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在印度尼西亚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期满后,在专利有效期内取得专利许可证和上市后。
据有关部门说,除药品进口的目的是帮助确保合理定价的药物,增加药物供应。如果在印度尼西亚的一种药品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本文将适用。这篇文章是严格限制的药物,不允许平行进口的非药物。有关部门可能面临的困难,在决定什么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并希望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人可以参与进口前的咨询。
作为以药品生产获得许可例外,也被称为底波拉例外,例外可以帮助确保期间对方可以提供药物的专利到期后,目前的法律规定是2年,现在这个时间延长到5年,专利到期前,所以你可以在专利到期前有药品生产周期较长,方便印度尼西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然而,在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食品管制局的法律和法规也被修改之前,通用的制药厂商在实践中或不使用条款。
第二次使用或第二次医疗使用权要求
修改明确禁止使用现有的第二或第二医疗使用的专利被保护。修改前的法律规定,专利权的要求增加使用第二或第二的现有专利的医疗用途,法律和印度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性。
强制许可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需要在印度尼西亚使用专利药品治疗疾病,然后修正案允许强制许可的授予,该药物可在印度尼西亚生产和出口的国家,如果药物是不是印度尼西亚生产的,您可以授予政府强制许可。为了让一种疾病的治疗,进口购买药物,自由裁量权,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
上诉委员会的权力扩张
在法律的修订之前,专利上诉委员会只审查申请上诉被驳回。根据修正案,委员会还可以上诉受理,审查并提出以下句子:驳回申请;修改专利说明书、专利申请和/或图纸的专利授权后;在授权决定通知异议程序。而且,按照修正案,权威可能会受到挑战,只有在前一阶段的授权挑战。该委员会的权力扩张应受到专利权的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宣布无效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要求,而不需要提出诉讼。
专利年金
在过去几年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的最麻烦的问题之一是知识产权局收取了未支付的专利费或“欠款”的专利。
在新颁布的《专利法》,开始1年后需要支付年费的授权,从1个多月的成熟期的开始(3年)支付延迟支付2.5%的费用,如果连续3年没有缴纳年费,它将被视为无效的专利。
此外,如果你被迫或不支付年费放弃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仍有义务支付专利费尚未支付,这是因为3年费不由知识产权的债权。为了避免支付剩余专利费,专利权人应在年费前放弃专利权。
修正案已修订。专利权人不需要支付专利费的年费。并且,从专利许可证的开始6个月后,必须支付年费的支付,否则该专利将被视为无效。然而,一个宽限期可以通过提交书面申请后7天内支付的专利费。
所有权声明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所有权提交一份声明,商标和工业设计有这一要求,因此,在专利许可证程序中指定的一般做法的维修方法。
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
该修正案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的知识与发明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规范的来源。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获取和利益共享,这是如何获得的遗传资源,并从中受益。
以专利为对象的信用
新的《专利法》允许专利作为信用对象,如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担保,根据以前的法律,该专利不得用于上述目的。
在线应用
该修正案介绍了一个在线应用系统,允许申请人在网上提交专利申请。目前,申请人只能在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网上申请系统可以简化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使申请人可以鼓励提交更多的申请。
总结
基于上述内容,新的《专利法》在许多修改中对印度尼西亚的专利程序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上诉委员会的权力扩张提供了授权后的异议,这是法院以外的诉讼替代路径耗时和昂贵的。政府解决问题之前,它被认为是被遗弃的专利权也做得很好。
虽然大多数专利业主欢迎修改,创新的药物公司可能会担心一些新的术语和他们的影响。新推出的专利侵权例外,禁止第二次医疗使用权的请求和可能扩大的专利权的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权的挑战。
鉴于该修正案将于8月28日生效,专利所有者需要确保他们完全了解新的法规和审查他们的专利组合,考虑到这些修正案对任何未来的专利申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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