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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住所应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签发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是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 商标权
1、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二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2)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使用时间二年以上且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3) 商标使用时间在二年以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五位,省内同行业前三位,市内同行业第一位,商标核准注册一年半即可申请。
2、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其申请人的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持有人及产品上标注的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其使用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相一致。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备案。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其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应在同类产品中领先,在本市具有较高认知程度,并在市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较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相比,名列前茅,信誉度、知名度高。商标所指的服务综合质量指标名列本市同行业前茅。
4、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申请前二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5、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侵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市内同行业中信誉度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1、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或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旅游服务性企业等年销售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具有地方特色、传统文化、老字号等产业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涉农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同行业或同类商品名列前茅,按大的行业前5名、小的行业前三名的原则掌握,已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除外。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所在县、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印章(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证明)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

七、商标知名度
1、主要销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度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2、近二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著名其他因素。

八、商标的内部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和处罚文书等材料。
4、二年内未发生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 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申请人正在接受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并没有最终结论的,或正在改制变更程序的,暂缓受理认定。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或三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产品,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
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4、质量检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没有按规定实行“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内容比较严重的;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8、申请人有影响评委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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